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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令第12958号的内容是什么?


1995年4月,克林顿签署12958号总统令,

规定:( 1 )政府新的机密文件的解密期限为 10 年;

            ( 2 ) 25 年以前的机密文件除了特例外自动解密。据此,包括越战时期的文件, 1970 年以前的与国家安全有关部门的共同文件,原则上都可以公开。。

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前言有这样的表述:美国人民应当了解政府活动的情况;同时,国家的发展也有赖于信息畅通。

美国总统第12958号行政命令对保密标志的要求是硬性的。在原始定密之时,每份被定密的文件上均应当标出五项内容,即密级,以定密官员的姓名、职位等为内容的识别方式,产生该信息的部门及机构,解密指令,定密的简要理由,其它被定密的载体也要以适当的方式标出这些内容。为了避免因保密标志而出现泄密的情况,12958号行政命令规定,如果标出该内容将暴露附属的定密信息,可以不标出该内容。但是,不作保密标志的情况要受到信息安全监督局局长的监督。#p#副标题#e#

为了保证定密的准确性,美国12958号行政命令规定了异议程序。

首先是鼓励对信息的定密状况提出异议;其次是要求设置相应的程序,保证公正而客观地对定密的异议加以考虑。根据有关规定,任何经过授权而持有秘密信息的人善意地认为,某信息的定密状况不准确或不适当,有权对此提出异议,将异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原始定密官员。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正常行使,提交异议时,理由并不需要详细、具体。

行政命令鼓励秘密信息的持有人对定密信息提出异议,这一措施是为了提高定密活动的准确性,因此,任何个人不得因提出异议这种行为本身而遭受惩罚。各部门应当为处理定密异议而制定相关程序和办法,应当根据《信息自由法》和其它接触秘密信息的要求所述的理由分别考虑定密异议请求的合理性。

对定密异议应在60天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如不能在60天内答复,应当书面通知,并提供拟作出答复的确切时间。书面通知还应当声明,如果在120天之内得不到答复,异议人有权向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提出异议请求。同时,对于各部门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异议人有权向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申请复审。

另外,各部门及对定密提出异议的人员不得将异议请求、复议请求及书面答复加以定密,除非其中包含有定密信息。
美国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中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解密制度,与在此之前的第12356号行政命令相比,美国的解密制度有了重大变化。第12356号行政命令规定的解密制度有两种:系统解密审查和强制解密审查;由于该行政命令规定了不确定的保密期限,解密由秘密的产生机关确定,导致了解密不及时,解密审查成本过高。

除继续保留系统解密审查和强制解密审查外,第12958号行政命令还增加了自动解密措施,意在更有效地对历史资料加以解密,促进历史资料的利用。

**、 自动解密审查。第12958号行政命令第3.4节规定,符合如下两项条件的定密信息,都应当自动解密:

(1)已经超过25年;并且

(2)根据美国法典第44编的规定被确认为具有永久性历史价值。根据这项要求,不论被解密的文件是否接受过审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解密,且解密工作应当在该行政命令生效后5年之内完成。#p#副标题#e#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部门首长认为公开某些特定的定密信息将导致如下后果时,可以对其免除自动解密,

这些后果包括:

(1)暴露秘密的人力资源标志,暴露与情报来源和方法相关的信息,当未经授权而公开情报来源标志可能明显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时,暴露人员情报来源标志;

(2)暴露有助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或使用的信息;

(3)暴露可能破坏美国秘密情报体系和活动的信息;

(4)暴露可能损坏美国武器系统内运用科学技术的信息;

(5)暴露仍然有效的美军战争计划;

(6)暴露可能明显且严重地破坏美国与外国政府关系的信息,或者严重而明显的摧毁美国正在从事的外交活动的信息;

(7)暴露可能明显地损坏美国政府保护总统、副总统等官员的现实能力;

(8)暴露可能严重而明显地破坏国家安全紧急措施筹备方案的信息;

(9)破坏立法、条约和国际协议。部长对特定的定密信息提出免除自动解密的请求,必须通过总统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出,并要提出书面理由。

12958号行政命令是美国自冷战结束之后调整其保密体制的**个行政命令,其中,自动解密条款是新的保密体制中最为重大的改革措施,它要求对超过25年的大部分具有历史价值的秘密信息予以解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有许多陈旧的历史档案一直属于秘密,这些秘密档案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据估计,在过去的5O年中,这类资料约有几十亿页。根据该行政命令,自该命令签署后的5年内即至20O0年4月 17日,所有这些资料将自行解密。#p#副标题#e#

对于超过25年的历史资料,如果仍然要对其加以保密,各部部长必须提出书面证明,说明免除自动解密的理由,从程序上看,免除自动解密的决定要接受由高级官员组成的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的外部审查。

第二、 系统解密审查。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第3.5节规定了系统解密审查制度,该制度的作用在于,对于秘密信息产生时间不满25年、不能自动解密的具有历史价值的记录加以审查,并决定将其解密。

系统解密审查分三种情况:

(1)每一个产生国家安全秘密信息的部门均应当建立系统解密审查制度,并制定解密方案。各部门系统解密审查应当优先考虑下列历史记录:**,信息安全政策咨询委员会就系统解密审查提出建议的具体领域;第二、研究者感兴趣、并有解密可能性的领域。

(2)美国档案馆馆长应当对三类秘密信息实施系统解密审查,包括:

**、第12958号行政命令生效以前已经列入国家档案的、各部门产生的、不超过25年的信息;

第二、根据美国法典第44编第2203章移送给档案馆长的信息;

第三、由国家档案与记录管理局代为保管、但产生信息的部门或组织已经不存在的信息。档案馆长应当依据信息安全政策咨询委员会的建议或者研究者感兴趣的程度,提出系统解密审查的优先方案。档案馆长解密的依据是行政命令及其实施指南,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解密指南。

(3)国防部长可以设置对秘密情报系统解密审查的特殊程序,中央情报局长可以对与情报活动(包括特别活动)或情报来源、方法相关的秘密信息进行系统解密审查设置特别程序。

第三、 强制解密审查。

根据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第3.6节的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有权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对特定的国家安全信息加以强制解密的请求,对秘密信息请求强制解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在实体内容方面,

**,审查请求书要提供足够的细节,能够保证被请求部门通过合理的努力而找到该文件或资料;

第二、所请求的信息不属于根据中央情报局法而免除搜查或审查的范围;第三、在过去的两年中,该信息没有接受过解密审查,如果在过去的两年中,该信息曾经接受过解密审查,或者该信息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接受请求的部门应当告知请求者有关事实,同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总统或仅仅隶属于总统的人员或部门产生的信息,不受强制解密审查的限制。但是,档案馆长有权对自己所控制的由前任总统定密的信息,根据美国法典第44章的有关规定加以审查,降低密级或予以解密。

(2)在程序方面,接受强制解密审查请求的部门均应当对特定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第12958号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定密标准的信息,加以解密,并有权公开这些解密信息。同时,各部部长还要制定有关程序,对拒绝强制解密审查请求的情况提供行政复议的途径,并告知请求者有权将部门的终局决定向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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